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迅速,它应当遵循的规则是什么?
目前,大多数网友都不支持劳务派遣制度。因为这种制度在我们国家成了一种挂靠劳动关系的形式而已。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人成本,规避给职工签订合同、缴纳保险,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因素,才造成了劳务派遣制度的蓬勃发展。
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的设定,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职工,应当符合临时性、辅助性、替代性三大规则。当然,劳务派遣岗位的基本要求是同工同酬。
在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里,对工作岗位的三性作出了很明确的解释:
临时性就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。也就是说长期存在的岗位,不能使用劳务派遣。如果一个岗位存续超过7个月,也不可以分两次进行派遣。这也是防止一些单位为了规避临时性,分段实施劳动派遣的逃避劳动关系的一种做法。
辅助性主要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非主营业务岗位。这一个性质,大家非常熟悉的就是保安、保洁,但是像产品销售、生产程序中的工人,怎么算也不是非主营业务岗位。
另外,就是替代性岗位。替代性岗位主要是指因劳动者脱产学习、休假等原因,无法工作的时间内,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。任何一个单位不会出现少了一个人就运转不了的情况,但是有时候缺了一个劳动者会影响效率。但是像财务、会计、保密等岗位,没人敢使用替代性的人员,因此就应该使用AB角制度了。
有人认为劳务派遣工作岗位必须要同时符合上面三项性质,这是**不对的。临时性工作岗位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**互斥的。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,替代性岗位主要是因为固定人员脱离岗位才产生的。像门卫这样的辅助性岗位,必须长期存在,也和临时性矛盾的。
国家的另外一些要求。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用工总量的10%;劳务派遣公司跟派遣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两年以上。
其实劳务派遣规定里还有一项非常明确的要求,就是必须在用工地给职工缴纳社保。有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跑到山旮旯里去给职工交社保,造成了职工享受社保待遇时,需要申报有关事项,来回往返非常麻烦。而且一旦解除劳动关系,出现社保关系转移的话也非常麻烦。所以,也是不符合规定的。
不过上述的劳务派遣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,不适用上述规定的。比如数量庞大的协警、编外服务人员,都是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劳务派遣的。这也是政府为了精简机构编制,对于低端服务岗位降低运营成本做出的一种选择,也有效降低了财政负担。但却产生了让大家诟病的同工不同酬的情况。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,还是人社部门有关法律宣传不够到位导致的。
劳务派遣制度,应当是解决企业困难的,辅助企业运营的,而不是用来逃避劳动合同法的。希望有关部门,加强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和监管,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。另外,劳动者也不要长期委曲求全,一旦具备条件,应当抓紧维护自己的权益,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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